(2016)黔0521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社与黄家英、周光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社,黄家英,周光均,贵州尚品佳艺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1民初2977号原告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社,地址:大方县奢香大道人民法院往北200米处。法定代表人周跃,系该社理事长。被告黄家英,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周光均,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系黄家英之丈夫。被告贵州尚品佳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曹状元街40号工矿贸易大厦1幢25—26层B号法定代表人周光均,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将相关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致使本案不能将相关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其提起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预交,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官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