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省宏盛闽侯酒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省宏盛闽侯酒业有限公司,许景,陈雪珍,陈力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力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0号怡森滑冰馆一至三层。主要负责人:郑明亮,该行行长。原审被告:福建省宏盛闽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南区21号。法定代表人:许景。原审被告:许景,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陈雪珍,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审被告:陈力辉,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原审被告福建省宏盛闽侯酒业有限公司、许景、陈雪珍、陈力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71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福建省宏盛闽侯酒业有限公司是该借款的主债务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仅仅是提供最高额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请求:1.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承担。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省宏盛闽侯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八条、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十三条分别约定,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前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各方协商选择的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