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4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进才与李彬、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才,李彬,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782号原告:王进才,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单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李彬,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陈磊,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王进才与被告李彬、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进才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进才负担。审判员 蒋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巧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