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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4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325号被执行人:李锋。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李锋盗窃罪罚金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锋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李锋未向本院申报其名下财产,也未自觉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李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刑初831号刑事判决关于李锋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李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