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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郑钧与湖北华迪融达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钧,湖北华迪融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358号原告:郑钧,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阔,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华迪融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1栋5层03号。法定代表人:叶忠杰。原告郑钧与被告湖北华迪融达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钧负担。审 判 长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思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