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辖终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涛与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天津广通速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涛,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天津广通速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6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西路北首大魏工业园100号G区。法定代表人:谯立青,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广通速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综合办公楼859室。法定代表人:谯立青,总经理。上诉人刘涛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广通公司)、被上诉人天津广通速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广通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6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涛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决本案仍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是刘涛与山东广通公司签订的《广通速递经营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书)双方协商解除,山东广通公司出具的《退款承诺书》又约定了与合同书不一致的管辖协议,说明合同书中的管辖协议无效。二是天津广通公司非合同书签约方,不受合同书中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天津广通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区,本案属于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三是《退款承诺书》是否有效属于实体范围,即使如一审法院所述《退款承诺书》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但其是对合同书中协议管辖条款的修改,也不能导致合同书中协议管辖条款效力的恢复,只能说明双方没有了协议管辖。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但本案当事人并未举证天津市河东区系诉争合同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退款承诺书》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应属无效。刘涛与山东广通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依法向山东广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因山东广通公司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区,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薛东超代理审判员 刚继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红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