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邹铸仁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解西桥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铸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解西桥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611号原告:邹铸仁,男,汉族,1949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解西桥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王凯。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铸仁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解西桥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邹铸仁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铸仁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铸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邹铸仁承担。审 判 长 王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