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科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君信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科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君信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3执284号申请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黄承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科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文志敏,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君信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法定代表人乔保亚,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汉科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君信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23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武汉科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不在本辖区,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辖区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23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峰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保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