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武与衣悦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武,衣悦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刘武。被执行人:衣悦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武与被执行人衣悦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衣悦旗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衣悦旗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566号6号楼1单元2802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衣悦旗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兴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