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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3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肖某甲、肖某乙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肖某乙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32刑初80号公诉机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甲,绰号“欧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乳源县人,住乳源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4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乙,绰号“乌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乳源县人,住乳源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乳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在未征得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委会的同意,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和肖国好(另案处理)经商量后,由肖国好、肖某乙负责在山下“望风”,肖某甲管理邝某甲等四名工人擅自到乳源县乳城镇大东肖屋村集体山岭“大峰上”(小地名“羊子埂”)一边砍伐林木,一边雇请司机谭某等人将砍伐下来的林木送到乳源县乳城镇三兴木业加工厂进行交易,获得赃款人民币1万多元,每人分得人民币3000多元。经林业部门鉴定:被砍伐的林木是天然马尾松,砍伐林木蓄积为62.642立方米,折材积40.72立方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伐的林木价格为人民币30540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林木蓄积为62.64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是共同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甲辩称,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砍伐的林木没有那么多。被告人肖某乙辩称,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本案涉案“羊子埂”山岭的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均为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委会肖屋村。2015年11月份,在未征得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委会肖屋村的同意及未向乳源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伙同肖国好(另案处理)经商量后,雇请工人擅自到位于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委会肖屋村境内,地名为“羊子埂”的山上砍伐林木,并将砍伐的林木运输到乳源县乳城镇三兴木业加工厂销售。销售所得款项除支付工人工资及运输费用外,每人获利约人民币3000元。经乳源县林业局鉴定:被砍伐的松木是天然马尾松,蓄积为62.642立方米,折材积40.72立方米。经乳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伐的林木价格为人民币30540元。另查明: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与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委会肖屋村达成赔偿协议,两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委会肖屋村经济损失各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该村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无犯罪前科。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乳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事实。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羁押证明。被告人肖某甲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肖某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乳源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并于2016年6月22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南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被送至长沙铁路公安处羁押1天,2016年6月23日乳源县公安局将其押解归案。证实两被告人均非主动投案。4、林权证。证实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等人砍伐的林木的所有人、使用权权利人为乳源县乳城镇大东肖屋村。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实乳源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5日在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委会肖屋村“羊子埂”山岭扣押了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雇请的工人砍伐的尚未运走的林木(松原木)4.82立方米,并于2016年2月3日发还给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委会肖屋村。6、赔偿协议书、现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已分别赔偿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委会肖屋村各人民币1万元。7、刑事谅解书。证实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村民委员会、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村民委员会肖屋村已对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进行了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肖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委会肖屋村的村民,2015年12月6日左右其发现肖屋村集体所有的,大地名为“大峰山”、小地名为“羊子埂”的山岭上的树木被人砍伐了,其听说是本村村民肖某乙、肖某甲两人雇请工人去砍伐的,被砍伐的林木是肖屋村所有。现在还有一部分被砍伐下来的林木遗留在山上没有运走。2、证人肖某丁的证言。证实其是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委会肖屋村的村民代表,2015年12月份其听说属于肖屋村集体所有的,地名为“羊子埂”的山岭上的松树被人砍伐了,其听说是本村村民肖某乙和肖国好两人砍伐的。被砍伐的林木是肖屋村集体所有,该山上的林木是没有卖给别人的。3、证人肖某戊的证言。证实其是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委会肖屋村的村干部,属于肖屋村集体所有的,大地名为“大峰山”、小地名为“羊子埂”的山岭上的松树被人砍伐了,其不清楚是谁砍伐的。被砍伐的林木是肖屋村集体所有,该山上的林木是没有卖给别人的。4、证人肖某己的证言。证实其是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委会肖屋村的代理村长,属于肖屋村集体所有的,大地名为“大峰山”、小地名为“羊子埂”的山岭上的松树被人砍伐了,其听说是本村村民肖国好等人砍的,被砍伐的林木是肖屋村集体所有,现在还有一部分被砍伐下来的林木遗留在山上没有运走。肖国好等人砍伐该山上的林木没有经过肖屋村集体同意,也未经过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5、证人肖某庚的证言。证实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委会肖屋村的树木被人砍伐了,2015年11月中旬其听村里的人说有人砍伐林木破坏了其家的田,其就找到砍伐林木的人要求赔偿,砍伐林木的人是肖某甲、肖某乙,是他们雇请四个工人砍伐的。一个星期后,肖某甲、肖某乙赔偿了其人民币1500元。6、证人邝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肖某甲雇请其到位于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委会肖屋村“羊子埂”的山上砍伐树木,然后其就叫了四个人到该上山砍树,大概砍了7天,一共砍了约40立方米的树木,是用肖某甲雇请的方向盘拖拉机运走的。7、证人邝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一个肖屋村叫“亚生”的村民雇请其和另外三个人到乳源县乳城镇大东肖屋村“羊子埂”的山上砍伐松树,其参与砍伐了4天,大概砍伐了30立方米的松树。8、证人邝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冬天,一个叫“亚生”的人雇请其和邝某甲、邝某乙、邝文兵到乳源县乳城镇大东肖屋村“羊子埂”的山上砍伐松树,砍了大概一个星期,砍伐的松树有30-40立方米。9、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一个肖屋村的村民雇请其到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委会肖屋村“羊子埂”的山岭上运输松木,其驾驶自己的方向盘拖拉机在该山上运输了两车松木到乳源县乳城镇水利管养所内的木材加工厂,一车原木大概是3立方米,一车柴火大概是2吨。在“羊子埂”砍伐松木的工人有四个人。10、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在2015年12月份,肖屋村村民肖某乙雇请其去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委会肖屋村“羊子埂”的山岭上运输松木,其驾驶自己的方向盘拖拉机在该上山运输了五车共计25立方米松木到乳源县乳城镇水利管养所内的木材加工厂。其在“羊子埂”看见有四个工人在砍伐松木,肖某乙和一个叫“欧某”的人在山岭上看着工人砍树。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乳源县乳城镇水利管养厂内经营三兴木业加工厂,2015年11月,其收购了两个肖屋村村民雇请的方向盘拖拉机装运过来的约25立方米松木,其支付了木材款约人民币1.5万元给那两个肖屋村村民,××的。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三兴木业加工厂做工人,2015年11月份两个肖屋村村民运输了约25立方米的松木及2吨柴火到三兴木业加工厂出售。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1月份,肖某乙、肖国好来到其家商量一起到“羊子埂”的山岭山砍伐树木,第二天,三人来到“羊子埂”的山岭巡山,见到了邝某甲、邝某乙等四名工人在山上,其和肖某乙、××和枯萎的树木砍伐完并将树木运输出去卖掉。大概砍了四五天,肖建好发现有乳源县森林公安的执法人员到村里调查,便跟其说不要继续砍了,其便打电话通知邝某甲停工,当时还有约5立方米的松树没有运走。砍树的时候,其负责在“羊子埂”山上管理工人砍树,肖国好和肖某乙负责在大东小学对面的小卖部盯梢,看有没有执法人员进村。在“羊子埂”一共砍伐了约30立方米松树,由肖某乙、肖国好雇请胡某、谭某两人驾驶两辆方向盘拖拉机负责运输到一家姓李的老板经营的木材加工厂销售,获取人民币1万多元木材款,每人分得约人民币3000元,砍树的工人也是肖某乙和肖国好联系的。“羊子埂”山岭及林木属于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委会肖屋村的,其和肖某乙、肖国好砍伐该山上的林木没有去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也没有经过肖屋村的同意。2、被告人肖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1月份,其和肖某甲、肖国好及邝某甲在肖某甲家吃饭的时候,有人说肖屋村的树木被人砍了没有人管,其和肖某甲、肖国好就决定合伙去砍伐村里集体山岭“羊子埂”山上的树木,并雇请邝某甲去砍伐。过了两天,就带着工人去“羊子埂”巡山。第二天,邝某甲就开始到该山上砍树了。刚砍伐的第一天,肖某庚也参与进来了。砍树的时候,肖国好负责盯梢,肖某甲、肖某庚负责在山上管理工人。砍下来的树由肖国好负责联系司机运输到木材加工厂销售,运输的车辆是方向盘拖拉机,一共砍伐了约20-30立方米的树木,销售出去所得木材款人民币约2万元,所得款项除支付工人工资以及运输费外,其和肖国好、肖某甲、肖某庚各分得人民币3500元左右。其和肖某乙、肖国好砍伐该山上的林木没有去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也没有经过肖屋村的同意。四、鉴定意见1、乳源县林业局乳林鉴字(2015)第011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采伐的林木是天然马尾松,采伐林木蓄积62.642立方米,折材积40.72立方米。2、乳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乳价认定[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案涉案松原木价值为人民币30540元。五、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涉案人员进行辨认的情况以及案发现场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违反国家林业资源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蓄积达62.64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犯盗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积极赔偿并取得乳源县乳城镇大东村委会肖屋村的谅解,且主动缴纳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肖某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汉移审 判 员  钟庆田人民审判员  蔡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