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小峰与陈超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峰,陈超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791号原告李小峰,男,农民。被告陈超峰,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峰与被告陈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峰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峰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峰承担。审判员 靳西养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夏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