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7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杰与佛山市禅城区巧琳美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佛山市禅城区巧琳美食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7042号原告:张杰,男,汉族,1992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巧琳美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西路*号首层之一,注册号440602600882958。经营者:刘平,女,汉族,1986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巧琳美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计676元,由原告张杰负担。审判员 蔡金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章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