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孟庆和承包经营户与刘君、第三人孟凡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和承包经营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375号起诉人孟庆和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孟庆和(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2016年10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孟庆和承包经营户的起诉状,孟庆和承包经营户诉请判令被起诉人刘君与第三人孟凡军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并要求孟凡军退还孟庆和承包经营户承包田32.5亩,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孟庆和承包经营户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适格的原告。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孟庆和承包经营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学东审 判 员 金景楠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