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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3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周先录与鞠金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先录,鞠金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民初3544号原告:周先录,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安丘景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鞠金果,居民。原告周先录与被告鞠金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先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鞠金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先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鸭苗款74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鸭苗养殖户,2012年原告为被告提供鸭苗供其养殖,2012年8月18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鸭苗款7491元。后经原告追要未果。被告鞠金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鞠金果曾于2012年向原告周先录购买鸭苗。2012年8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周先路养鸭款7491.00元柒仟肆佰玖壹元养殖户鞠金果2012、8、18”。该欠款经原告追要,被告鞠金果未付,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鞠金果因从原告周先录处购买鸭苗而拖欠原告鸭苗款7491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有权随时追要,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鞠金果偿还鸭苗款7491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鞠金果偿还原告周先录鸭苗款74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鞠金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明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瑞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