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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执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家义、刘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义,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6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义,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刘旭,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张家义与刘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43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张家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伟偿还借款38413元。本院于2016年07月1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旭送达了(2016)皖0406执587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旭有存款。未发现刘旭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同时对被执行人刘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张家义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张家义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梁国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