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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5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5366号原告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铁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如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湖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