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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9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珍珍与金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珍,金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9885号原告:王珍珍,女,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启练,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伟东,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雷,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王珍珍与被告金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王珍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珍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