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6民初9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民初997-2号原告尹云景诉被告山东御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云景,山东御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6民初997-2号原告尹云景,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山东御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正立,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云景诉被告山东御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云景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云景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云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云景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阳玲人民陪审员  李超群人民陪审员  李酒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世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