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劳动就业管理局与宝鸡市陈仓区工商业联合会虢镇商会、靳云霞、田小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宝鸡市陈仓区工商业联合会虢镇商会,靳云霞,田小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字第2497号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劳动就业管理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法定代表人郭志鹏,任该局局长。被告宝鸡市陈仓区工商业联合会虢镇商会,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汽车站。负责人靳云霞,任会长。被告靳云霞,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田小兵,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劳动就业管理局诉被告宝鸡市陈仓区工商业联合会虢镇商会、靳云霞、田小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经本院通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娟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