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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安庆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1028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一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桂文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