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与施洋、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施洋,何玲,施坚卫,钟秀英,施旭,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住所地:宜春市宜春北路685号,组织机构代码:66979120-3。法定代表人:张国干,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施洋,男,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何玲,女,1986年2月4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址同上。系施洋妻子。被执行人施坚卫,男,1954年7月18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钟秀英,女,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址同上。系施坚卫妻子。被执行人施旭,男,1984年4月28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佳,女,1987年12月8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与施洋、何玲、施坚卫、钟秀英、施旭、刘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 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