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宝财放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财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3刑初27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宝财,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6年6月1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党宏伟,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宝财犯放火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乐、书记员姜潼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宝财及其辩护人党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宝财因家庭琐事对其儿子不满,2016年5月31日晚九时许,酒后先将自己家窗户玻璃砸碎,继而将屋内被子扔在地上,用打火机将被子点燃,致使徐宝财家房子被烧毁。当徐某某1发现着火前去施救时,徐宝财对徐某某1进行阻拦,放任火势蔓延。经现场勘查徐宝财的房屋距离西院蔡某某家房屋4.6米,距离后院鲁某某家柴火垛10米。被告人徐宝财2016年6月1日投案自首。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证��徐某某1、徐某、蔡某某、徐某某证言,被告人徐宝财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卷宗,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宝财无视国法约束,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宝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徐宝财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徐宝财主观恶性较小,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应酌情从宽处罚。综上恳请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人徐宝财因家庭琐事对其儿子不满,2016年5月31日晚九时许,酒后先将自己家窗户玻璃砸碎,继而将屋内被子扔在地上,用打火机将被子点燃,致使徐宝财家房子被烧毁。当徐某某1发现着火前去施救时,徐宝财对徐某某1进行阻拦,放任火势蔓延。经现场勘查徐宝财的房屋距离西院蔡某某家房屋4.6米,距离后院鲁某某家柴火垛10米。被告人徐宝财2016年6月1日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徐宝财家现场方位及被烧房屋及物品情况。二、证人徐某某1证言,证明2016年5月31日晚上九点多钟,我回来路过徐宝财家门口,看见徐宝财家着火了,我进院看见徐宝财在房屋门口,我问他水缸在哪?徐宝财��不知道,然后我就找水缸救火,徐宝财拦着不让我救火,最后我把火扑灭。之后我打他两下。然后我给我媳妇周某某打电话让她找徐宝财父亲,我进屋收拾被烧毁的物品,一些衣服、被子和房顶被烧坏。徐宝财父亲过来也打他两下。大概十点多钟,徐宝财儿子回来。三、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我来报案,2016年5月31日晚上八九点钟,我儿子徐宝财喝多了,把他自己家房子点着了,屋里的棚烧没了。我侄子徐某某1最先看见着火,并救的火。四、证人徐某证言,证明大约前几天,我爸徐宝财喝多了,把我家六头猪羔送给西苇镇宋发,后来我把猪要回来了,我爸觉得没面子,就和我生气,把自己家房子烧了。五、证人蔡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6月1日早上我才知道徐宝财家着火。我���在徐宝财家东边紧挨着他家,如果当天晚上徐宝财家房子火势没被控制住,我家房子肯定能连着火,我们俩家房子就隔两米左右,而且我家院里挨着徐宝财家猪圈有个柴火垛,院里有两个猪圈,一个大棚,都容易点着。六、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31日晚上九点多,徐某某1打电话说徐宝财家着火了,让我找徐宝财的父母,我找到徐宝财的父亲,一起到徐宝财家,火已经被徐某某1扑灭,我看到屋里有一些衣服被子和棚顶的扣板被烧坏了。大概十点多钟,徐宝财的儿子回来。七、证人鲁某某证言,证明第二天早上我才知道徐宝财家着火了,徐宝财家在我家南边,中间隔着四米宽的路。我家院里有两堆柴火垛,正好在徐宝财家房子后面,如果没控制住火肯定能连着。八��被告人徐宝财供述,证明这段时间,我一直和我儿子较劲,我儿子把我送给宋发的六头猪羔要回来了,我心里不得劲。2016年5月31日晚上,我自己在家喝半斤多酒,认为儿子这事出的不对,就把我家西屋玻璃砸了。后又回来喝酒,越喝心里越憋屈,不想活了,就把东屋被子扔地上用打火机点着。因为冒烟呛得受不了,我就到院子里站着。之后我堂弟徐某某1过来问我咋着火了呢,我说我点的。徐某某1救火并喊人,我爸和宝柱他们把火救灭。他俩打我,我就跑到猪圈里睡着了,后来警察把我叫醒。我家西侧是蔡某某家,离我家房子能有七、八米远。北侧刘振东家和我家隔条道,我们两家中间有个柴火垛离我家房子十米左右。九、调取证据清单及气象证明,证明案发当天20时10分平均风向为东北,平均风速为1.3m/s,21时10分平均风向为东南,平均风速为1.2m/s.、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徐宝财因无证驾车被伊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一、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十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自然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宝财故意放火烧自己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宝财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管 平审 判 员 张丽梅代理审判员 王 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栗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