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贵州晨业碳素材料有限公司与德昌县和谐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永乐冶金辅料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晨业碳素材料有限公司,德昌县和谐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永乐冶金辅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2民初2500号原告贵州晨业碳素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万桂峰,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昌县和谐碳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眉山市永乐冶金辅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晨业碳素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昌县和谐碳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眉山市永乐冶金辅料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已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晨业碳素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晨业碳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510元,由原告贵州晨业碳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