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罗发长与马传和、马传平、马传初、马传照、马传演、马传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发长,马传和,马传平,马传初,马传照,马传演,马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330号申请执行人罗发长,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传和,男,1954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传平,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传初,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传照,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传演,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传志,男,1970年5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罗发长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马传和、马传平、马传初、马传照、马传演、马传志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申请执行如下事项:请求按照(2016)闽0424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强制将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北山三路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字第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宁国用(城)字第02XXX号】产权过户登记至申请人罗发长名下。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为(2016)闽0424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罗发长的申请事项已经超越了该调解书的协议事项范围,不符合执行案件立案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罗发长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仁华审判员 廖国辉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培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