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民初831号原告:孙某,女,1979年10月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谭某,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孙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郭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