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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岳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刑初657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6)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陈杨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7月份,被告人岳某在安徽省涡阳县车管所附近从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处购得一本姓名为卢某、准驾车型为A2的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用于驾驶其车牌号为皖K×××××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并使用该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被告人岳某先后于2016年3月18日、2016年4月14日、2016年5月13日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瑞临线194公里、G25长深高速丽水收费站(富岭)外广场等地向交警出示上述变造的驾驶证处理其驾驶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岳某前往丽水市车管所欲再次使用该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并对车辆进行年检时,被当场查获。被告人岳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2016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岳某在2016年5月13日使用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2、被告人岳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卢某、袁某的证言;4、受案回执;5、收缴物品清单;6、交通违法信息查询记录;7、受案登记表;8、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多次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内缴纳)。二、变造的驾驶证一本,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旭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小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