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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3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彪与楼杭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彪,楼杭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3195号原告王彪,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楼杭冰,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彪诉被告楼杭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王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