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3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彪与楼杭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彪,楼杭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3195号原告王彪,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楼杭冰,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彪诉被告楼杭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王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