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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叶春朝与王文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朝,王文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203号原告:叶春朝。委托代理人:战鸿德,莱阳大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朝诉被告王文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春朝撤回对被告王文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鹏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