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叶春朝与王文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朝,王文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203号原告:叶春朝。委托代理人:战鸿德,莱阳大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朝诉被告王文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春朝撤回对被告王文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鹏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