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20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培兴与重庆市奥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兴,重庆市奥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0166号原告李培兴,男,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重庆市奥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4号17-8#、17-9#。法定代表人谢坤。原告李培兴与被告重庆市奥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李培兴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培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培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艳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