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5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7民初5761号原告:丁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原告丁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景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经莒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吵闹,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顾,因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徐某辩称,因原告现在已怀孕,且我们感情也可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经莒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与被告重归于好。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丁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景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