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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荣贵与张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贵,张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2346号原告:张荣贵,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张健,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张荣贵与被告张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荣贵、被告张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广告加工报酬132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96元,并要求被告按1%利率支付从起诉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为止的利息;二、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份,原告应被告之约为其加工广告,加工完成后被告未支付费用,出具加工清单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6年1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至今未支付欠款。因被告长时间拖欠加工款,致原告经济受损,要求被告承担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因工程款未结,故被告拖欠至今。现同意支付欠款,并同意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从2015年9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环江广告耗材清单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份,原、被告协商由原告为被告加工承揽广告。加工完成后,被告未支付加工费用。2016年1月4日,经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原告13232元加工费用。2016年1月8日,被告在原告处喷绘广告,加工费175元���被告当时支付140元,拖欠35元未付。同年6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喷绘广告,加工费31元,被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由原告为被告加工承揽广告,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完成加工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作为定作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现被告至今未支付报酬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其支付加工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利息,双方虽未约定,但被告同意按1%月利率支付从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原告亦同意,故被告应按其承诺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荣贵加工承揽报酬13298元;二、���被告张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荣贵逾期付款利息(按1%月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20日起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由被告张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敬向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雁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