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8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宋鑫豪与陈铁怒、章小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鑫豪,陈铁怒,章小艳,闻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279号之一原告:宋鑫豪,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方阳阳,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铁怒。被告:章小艳。被告:闻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鑫豪诉被告陈铁怒、章小艳、闻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鑫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鑫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鑫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宋鑫豪负担。审 判 长 单贤福人民陪审员 戴浪花人民陪审员 蔡国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淑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