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11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艾青年、潘加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青年,潘加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艾青年,女,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于彬,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加财,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青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加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加财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