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4341号
原告:许中云,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克群。
被告:张士林,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许中云与被告张士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施 蕾
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
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