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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4341号

许中云与张士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许中云,张士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4341号

原告:许中云,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克群。

被告:张士林,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许中云与被告张士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施 蕾

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

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