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3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细谷与李艾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细谷,李艾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824号原告:张细谷。被告:李艾仙。原告张细谷与被告李艾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细谷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细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细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张细谷负担。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雅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