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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3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细谷与李艾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细谷,李艾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824号原告:张细谷。被告:李艾仙。原告张细谷与被告李艾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细谷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细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细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张细谷负担。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雅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