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刑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显危险驾驶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刑终222号原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显,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俊,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显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鄂0606刑初3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罗显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罗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显撤回上诉。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刑初3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小锋审判员  黄淑荣审判员  闫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