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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8601执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徽路达泰克沥青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马稀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路达泰克沥青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马稀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8601执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路达泰克沥青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77号昌河科创大厦六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10123J(1-1)。法定代表人:XX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坤文,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皖马稀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642886-1。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路达泰克沥青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皖马稀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2014)合铁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省皖马稀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安徽路达泰克沥青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2014)合铁民初字第0007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安徽省皖马稀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的房产(房产证号:20××81、20××82)和位于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当国用2010年第0197号)。现因查封期限界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皖马稀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的房产(房产证号:20××81、20××82)和位于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当国用2010年第0197号),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巨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惟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