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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存弟诉被告李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存弟,李挨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758号原告杨存弟,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李挨兵,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存弟诉被告李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存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存弟负担。审 判 长  高喜平审 判 员  王 磊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睿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