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亚常与薛现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常,薛现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初3548号原告王亚常,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王明春,榆树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现福,现住榆树市。原告王亚常诉被告薛现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云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常委托代理人王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现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31日被告在我处赊购种子,合计19010元,当时被告给我出欠据一枚,写明系欠2015年种子款,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前,后我找被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现我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我种子款1901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通泰种子商店经营业主。2015年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种子,共计19010元,2015年7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欠据一枚,约定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此款,此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付,现原告为请求被告立即给付种子款19010元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种子,应按约定给付种子款,被告未按约定给付此款,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种子款1901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现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亚常种子款190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元由被告承担275元,原告承担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