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3164号原告:徐某,男,汉族,1981年6月27日生,住江苏省沛县。委托代理人秦利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汉族,1983年9月1日生,住淮安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徐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没有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石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