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8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海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海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8445号原告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69号1-25-7,代码:69196574-0。法定代表人车秀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少龙,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洋,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海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存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