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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周利与荥经县桃荣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荥经县桃荣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周利,男,51岁。被执行人荥经县桃荣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世坤。本院在执行周利申请执行荥经县桃荣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荥经县桃荣煤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已关停,现除未批下来的煤矿关闭补偿金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洪方申请执行荥经县桃荣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罗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