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9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苍南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张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616号原告:苍南银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80562117E,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站前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蒋龙,男,苍南银泰置业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泽,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来,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苍南银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苍南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苍南银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银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31元,减半收取计1815.5元,由苍南银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兆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其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