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1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文英、许仪伦与周丽丽、侯清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英,许仪伦,周丽丽,侯清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英,女,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许仪伦,男,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周丽丽,女,198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侯清水,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英、许仪伦与被执行人周丽丽、侯清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3民初18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闻 娣审 判 员 张有利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爱云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