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1606号原告:邵某某,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农民。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立案后,原告以其和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有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永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