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5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长利、陶训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长利,陶训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019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文州路。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好文,该公司职工。被告:牛长利,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新张集乡。被告:陶训朗,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新张集乡。本案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牛长利、陶训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慈二〇一六��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