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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5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长利、陶训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长利,陶训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019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文州路。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好文,该公司职工。被告:牛长利,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新张集乡。被告:陶训朗,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新张集乡。本案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牛长利、陶训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慈二〇一六��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