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2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美平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平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22刑初231号公诉机关通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美平,女,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26日经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6年6月27日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隽检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美平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美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张美平先后四次接受下线即同案人杜五员(已判刑)地下“六合彩”码单173000余元,并将所接码单全部报给上线即同案人刘高潮(另案处理),刘高潮按码单金额的3%提成给张美平,张美平将其��的2%返利给杜五员,自己从中获利173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美平向公安机关退还滞留在其银行账户的11000元赌资和1730元的赢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等;2、证人龚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张美平和同案人刘高潮、杜五员、李中保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美平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张美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美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美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二、对被告人张美平非法获利1730元及滞留在其账户的赌资11000元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美平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雅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