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执复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月玲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玲,兰州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执复45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月玲,女,汉族,51岁,兰州大学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兰州大学,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乘,兰州大学校长。复议申请人张月玲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执异9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甘肃省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甘人仲(2009)决字第15号裁决书(以下简称甘人仲(2009)决字第15号裁决书)裁决1、申请人张月玲系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被申请人兰州大学为申请人张月玲补办退休手续,2、补发申请人张月玲2007年9月至今的退休费。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兰州中院向被执行人兰州大学发出(2011)兰法执字第120号执行通知,经被执行人兰州大学通知后,张月玲本人在2012年6月4日向兰州大学人事处提交了由其亲笔书写的退休申请书,并填写了《甘肃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认定退休资格后,张月玲开始享受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且兰州大学给予其差额补贴。2011年11月23日,兰州中院执行中因仲裁裁决第一项无法执行向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函告,就张月玲退休后如何安置要求该仲裁委明确答复。同年12月12日甘肃省人事仲裁委员会复函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986年我国用工制度改革后,由政府劳动部门批准招收到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属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在职时享受事业单位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到达退休年龄后,由社保机构审核办理退休,具体退休待遇由社保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兰州中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是甘人仲(2009)决字第15号裁决书,该裁决书明确表明张月玲系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兰州大学为张月玲补办退休手续。在执行中,兰州大学向张月玲本人送达了《关于及时办理张月玲退休事宜的通知》,张月玲本人向兰州大学人事处提交了退休申请书,并填写了《甘肃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也对张月玲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了认定,张月玲已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故兰州大学提出已经给张月玲按照正式职工待遇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异议有证据证明,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兰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撤销兰州中院(2016)甘01执恢29号执行通知书。张月玲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兰州中院(2016)甘01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撤销。理由是:1、该裁定书混淆了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与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该两种不同身份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及退休待遇截然不同,该裁定书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是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甘人仲(2009)决字第15号裁决书,该裁决书明确表明张月玲系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兰州大学为张月玲补办退休手续。据此,张月玲应享受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待遇,兰州大学就应按正式职工退休程序在单位内部办理,但实际执行中,兰州大学却违反上述裁决,到社保局为张月玲按合同制工人办理退休手续,明显未依法履行生效的甘人仲(2009)决字第15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2、兰州中院(2016)甘01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张月玲本人向兰州大学人事处提交了退休申请书,并填写了《甘肃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也对张月玲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了认定,张月玲已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故兰州大学提出已经给张月玲按照正式职工待遇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异议有证据证明,理由成立,据此撤销了其(2016)甘01执恢29号执行通知书,事实是,张月玲与兰州大学并未达成任何执行和解协议,而是在兰州中院和兰州大学的双重压力下办理了合同制职工退休手续,且《甘肃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并非张月玲本人填写。本院查明:2011年7月18日,兰州中院作出(2011)兰法执字第120-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其于201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兰州大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兰州大学履行:1、申请人张月玲系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为其补办退休手续,2、补发申请人张月玲2007年9月至今的退休费。兰州大学称:已于2011年6月8日、6月22日两次通知张月玲到兰州大学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但张月玲至今未来办理。兰州大学并主动将核算后张月玲2007年9月至今的退休费103092元、仲裁费330元及执行费1452元交至法院。该裁定书认为,甘人仲(2009)决字第15号裁决书第一项内容不能强制执行,第二项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甘人仲(2009)决字第15号裁决书第二项已经执行完毕。2016年5月10日,兰州中院向兰州大学发出(2016)甘01执恢29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兰州大学为张月玲按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补办退休手续。兰州大学提出异议,兰州中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甘01执异92号执行裁定:撤销其(2016)甘01执恢29号执行通知书。本案其余事实与原异议裁定查明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兰州大学是否依法履行了甘人仲(2009)决字第15号裁决书第一项内容,即张月玲系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兰州大学为张月玲补办退休手续。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兰州大学收到兰州中院(2011)兰法执字第120号执行通知书后,在办理张月玲退休手续时,让张月玲填写了《甘肃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认定退休资格后,张月玲开始享受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该执行结果明显违背甘人仲(2009)决字第15号裁决书第一项内容,亦不符合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休待遇的有关规定。据此兰州大学并未依法履行甘人仲(2009)决字第15号裁决书和兰州中院(2011)兰法执字第120号执行通知书关于为张月玲办理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休手续的义务。复议申请人张月玲所提原执行裁定书混淆了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与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与兰州大学并未达成任何执行和解协议的理由成立,其复议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异议裁定关于兰州大学是否为张月玲按照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补办退休手续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执异92号异议裁定;二、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维奇审判员 田 荣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