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7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兴华与敖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华,敖海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1326号原告:张兴华,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仡佬族,住凤冈县。被告:敖海森,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苗族,住凤冈县。原告张兴华与被告敖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宣强人民陪审员 朱 敏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川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