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陆萍、洪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萍,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陆萍,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洪华,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萍与被执行人洪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洪华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章文凯审 判 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 陈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涛 来自: